1 总则
1.1 为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,特制订本标准。
1.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各级卫生防疫站、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,确定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,认真审查、设计,做好竣工验收,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,方可投入使用。
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
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,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,做好水源保护工作,防止污染。
1.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(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)和分散式给水。
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
2.1 生活饮用水水质,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。
项 目 |
标 准 |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|
色 |
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|
浑浊度(度) |
不超过3度,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|
嗅和味 |
不得有异臭、异味 |
肉眼可见物 |
不得含有 |
pH |
6.5-8.5 |
总硬度(以CzCO3,计)(mg/L) |
450 |
铁(Fe)(mg/L) |
0.3 |
锰(Mn)(mg/L) |
0.1 |
铜(Cu)(mg/L) |
1.0 |
锌(Zn)(mg/L) |
1.0 |
挥发性酚类(以苯酚计)(mg/L) |
0.002 |
硫酸盐(mg/L) |
250 |
氯化物(mg/L) |
250 |
溶解性总固体(mg/L) |
1000 |
毒理学指标 |
氟化物(mg/L) |
1.0 |
氰化物(mg/L) |
0.05 |
铅(Pb)(mg/L) |
0.05 |
银 |
0.05 |
硝酸盐(以N计)(mg/L) |
20 |
氯仿*(μg/L) |
60 |
四氯化碳*(μg/L) |
3 |
苯并(a)芘*(μg/L) |
0.01 |
滴滴滴*(μg/L) |
>1.0 |
六六六*(μg/L) |
>5.0
width=182>在与水接触30min後应不低於0.3mg/L。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网末梢水不应低於0.05mg/L |
放射性指标 |
总σ放射性(Bq/L) |
0.1 |
总β放射性(Bq/L) |
1.0 |
下一页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