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
 
        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
UDC 613.3 GB5749-85

1 总则
  1.1 为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,特制订本标准。
  1.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各级卫生防疫站、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,确定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,认真审查、设计,做好竣工验收,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,方可投入使用。
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
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,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,做好水源保护工作,防止污染。
  1.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(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)和分散式给水。
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
  2.1 生活饮用水水质,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。

  

项 目

标 准
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

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
浑浊度(度)

不超过3度,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

嗅和味

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
肉眼可见物

不得含有

pH

6.5-8.5

总硬度(以CzCO3,计)(mg/L)

450

铁(Fe)(mg/L)

0.3

锰(Mn)(mg/L)

0.1

铜(Cu)(mg/L)

1.0

锌(Zn)(mg/L)

1.0

挥发性酚类(以苯酚计)(mg/L)

0.002

硫酸盐(mg/L)

250

氯化物(mg/L)

250

溶解性总固体(mg/L)

1000

毒理学指标

氟化物(mg/L)

1.0

氰化物(mg/L)

0.05

铅(Pb)(mg/L)

0.05

0.05

硝酸盐(以N计)(mg/L)

20

氯仿*(μg/L)

60

四氯化碳*(μg/L)

3

苯并(a)芘*(μg/L)

0.01

滴滴滴*(μg/L)

>1.0

六六六*(μg/L)

>5.0
width=182>在与水接触30min後应不低於0.3mg/L。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网末梢水不应低於0.05mg/L

放射性指标

总σ放射性(Bq/L)

0.1

总β放射性(Bq/L)

1.0

下一页 


销售热线:(深圳)0755-26562602 26562709 26565820 13689510258 13802255972 售后服务热线:0755-26565820-808  
Copyright © 2006 -2007 All rights reserved
版权所有:深圳市益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:明科科技